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5條規定了以下兩個內容: 1.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本法所規定之懲戒案:根據這條規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有權審議與立法委員行為相關的懲戒案件。這可能包括委員的違法行為、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或其他紀律規定。紀律委員會會根據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來審議案件,並做出相應的決定或裁決。 2. 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按月輪值:按照這項規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的成員會按照輪值制度來召集,可能是每個月一次或其他時間間隔。這樣的輪值制度可以確保紀律委員會的成員有機會參與到審議懲戒案件的工作中,分擔責任,並確保審議過程的公正性。 參考資料如下: - 立法委員行為法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86):這是台灣的法律資料庫,提供了立法委員行為法的最新版本。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本法所規定之懲戒案。 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按月輪值。
立法理由仿照日本國會「懲戒委員會」審查議長所交付之懲戒案之立法例,明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之功能,使紀律委員會能充分發揮其應有之懲戒功能。
仿照日本國會「懲戒委員會」審查議長所交付之懲戒案之立法例,明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之功能,使紀律委員會能充分發揮其應有之懲戒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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