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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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經簽報機關首長後,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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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由參考資料得知,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第15條規定經簽報機關首長後,需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施行。具體而言,根據最新版本的該細則,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細則內容經過機關首長的審核並獲得行政院主計處的核定,以確保細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例子方面,在實務中,如果司法院統計處需要制定或修改自己的辦事細則,應提請司法院首長進行簽署後,再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核定施行才能生效。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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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