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修正發布日施行。但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司法院已接受曾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且承辦訴訟案件二百五十件以上者之申請時,除第五條承辦訴訟案件認定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應於申請時併送所有承辦訴訟案件終局裁判書類,及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年資計算標準,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外,餘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25條的規定,該辦法修正施行前,司法院已接受具有以下資格的申請人: 1. 曾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 2. 承辦訴訟案件二百五十件以上。 另外,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在申請時,申請人應併送所有承辦訴訟案件終局裁判書類。而第二十三條第五項中提到的年資計算標準,則是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最新參考資料: 司法院公報:《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修正條文,修正日: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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