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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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及其他司法行政監督人員,於必要時,得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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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1條,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監督人員在必要時,有權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參考資料:台灣司法院網站中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司法行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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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