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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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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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參考資料,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3條包含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生效。第二項規定,該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因此,根據這些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於該修法日即生效,修正的條文則在該修正公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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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