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4條規定,院長有權督促行政事務進行,並根據不同情形酌情決定辦結的期限。根據最高法院第四庭108年度徵字第7號徵詢書的裁判書,此裁判書已經經過其他庭的徵詢意見,並經最高法院統一的法律見解。同樣地,在最高法院109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作成的法律見解中,裁判書表示這是終局裁決,受到109年度裁定的拘束。因此,根據前述的裁判書,可以推斷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4條規定的辦結期限是由院長根據不同情形酌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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