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14

快速跳轉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4條規定,院長有權督促行政事務進行,並根據不同情形酌情決定辦結的期限。根據最高法院第四庭108年度徵字第7號徵詢書的裁判書,此裁判書已經經過其他庭的徵詢意見,並經最高法院統一的法律見解。同樣地,在最高法院109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作成的法律見解中,裁判書表示這是終局裁決,受到109年度裁定的拘束。因此,根據前述的裁判書,可以推斷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4條規定的辦結期限是由院長根據不同情形酌情決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4 條規定:「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