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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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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之一 大法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0 年 06 月 18 日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三章之一 大法庭
§ 35-1–35-5
共 5 條
第 35-1 條
開啟 ›
本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
裁判
法律爭議。
第 35-2 條
開啟 ›
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案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交案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第 35-3 條
開啟 ›
大法庭行
言詞辯論
,應依相關
法令
規定為之。
第 35-4 條
開啟 ›
主辦庭員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定。
第 35-5 條
開啟 ›
大法庭受理提交案件之其他應辦事項由提案庭書記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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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刑事庭
§ 18–35
下一章 →
第四章 書記廳
§ 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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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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