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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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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案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交案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5-2 條規定了提案庭和大法庭受理提案案件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案件的主辦庭員。然而,如果大法庭庭員中有人被選舉為提交案件的主辦法官,則由該法官擔任主辦庭員。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5-2 條的規定,如果一個大法庭案件涉及的法官中有一位被選為主辦法官,那麼這位法官將擔任該案件的主辦法官。這可以確保在該案件中,主辦法官有較高的權威性和負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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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5-2 條規定:「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案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交案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