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案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交案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5-2 條規定了提案庭和大法庭受理提案案件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案件的主辦庭員。然而,如果大法庭庭員中有人被選舉為提交案件的主辦法官,則由該法官擔任主辦庭員。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5-2 條的規定,如果一個大法庭案件涉及的法官中有一位被選為主辦法官,那麼這位法官將擔任該案件的主辦法官。這可以確保在該案件中,主辦法官有較高的權威性和負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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