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5-3 條的釋義是指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這意味著在大法庭的辯論過程中,需要遵守相關法令的規定。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9 月 5 日第 1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或者是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 17 日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的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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