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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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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5-3 條的釋義是指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這意味著在大法庭的辯論過程中,需要遵守相關法令的規定。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9 月 5 日第 1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或者是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 17 日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的相關法令規定。

  • 言詞辯論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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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5-3 條規定:「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