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35-4

快速跳轉

主辦庭員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規是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5-4 條,該條規定了主辦庭員在處理案件時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定。具體而言,當庭員審理案件後,需召開評議會議,收集相關官員的意見並進行評議。最高法院在決定案件裁決時,主辦庭員需要根據評議會議的決議擬定相應的裁定文件。 這項規定確保了庭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考慮到多方意見,並依據評議結果做出相應的裁定。這有助於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客觀性,以及提高裁決的質量。 作為一個法學教授,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相關的判例書或裁判書來解釋這一條法規。然而,由於缺乏具體的判決或裁判書的信息,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來支持這項法規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5-4 條規定:「主辦庭員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