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88 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就第一項規定,簡單而言,表示該處務規程的實施日期為其發布日。 就第二項規定,其中提到了兩個修正條文的實施日期。根據這一項的定義,除了兩個特定修正條文之外,該規程的其他修正條文從發布日就開始生效。其中第一個特定修正條文是在民國101年3月13日修正並發布,預定在101年4月16日生效。第二個特定修正條文是在民國108年7月2日修正並發布,預定在108年7月4日生效。 根據以上所提到的條文內容,可以推斷出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88 條的適用範圍以及實施日期。具體的例子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的法規相關判決或判例,以確定具體的法律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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