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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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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 2.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88 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就第一項規定,簡單而言,表示該處務規程的實施日期為其發布日。 就第二項規定,其中提到了兩個修正條文的實施日期。根據這一項的定義,除了兩個特定修正條文之外,該規程的其他修正條文從發布日就開始生效。其中第一個特定修正條文是在民國101年3月13日修正並發布,預定在101年4月16日生效。第二個特定修正條文是在民國108年7月2日修正並發布,預定在108年7月4日生效。 根據以上所提到的條文內容,可以推斷出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88 條的適用範圍以及實施日期。具體的例子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的法規相關判決或判例,以確定具體的法律適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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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88 條規定:「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