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12 條,以下是該條的釋義: 1.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各行政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事件月報表列報件數。 根據這一項,如果某個案件被判定為不遲延事件,該案件將由行政法院進行管理,並且每月報表中需列出相關的案件數量。 2. 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這一項意味著如果某個案件被判定為不遲延事件,行政法院應始終注意停止或延緩該案件的原因是否已經消除,如果原因已經消除,法院應當立即進行審理,並盡快結案。 3. 視為不遲延事件,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院長核可並以書面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根據這一項,如果某個案件被判定為不遲延事件,承辦法官應詳細說明原因,報請該管院長核准,並以書面方式通知統計人員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和消滅日期。在結案時,需要扣除原因發生日期至消滅日期的時間,以計算結案的天數。 參考資料: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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