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各行政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事件月報表列報件數。
- 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 視為不遲延事件,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院長核可並以書面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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