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5條分為兩項,主要是針對行政法院辦理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等的辦案期限進行規範。 根據第1條,審查程序應在分案之日起算辦案期限。審查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月,如有必要可以申請展延,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第2條,如果在分案之日起算的辦案期限已經過去,事件尚未終結,行政法院要進行相關的考核與核閱,並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法官和庭長關注。具體的逾期情形包括: - 通常訴訟程序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第一審事件,超過1年6個月 - 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一審事件,超過9個月;稅務和土地徵收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一審事件,逾1年1個月 - 交通裁決的第一審事件,超過6個月 - 上訴事件,超過9個月;如果有口頭辯論則為逾1年1個月。但是非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統一裁判見解的交通裁決上訴事件,超過7個月 - 抗告事件,超過5個月。但與上訴事件合併或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統一裁判見解的抗告事件,超過9個月 - 聲請或聲明事件,超過5個月 - 調解事件,超過3個月 - 執行事件,超過1年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行政法院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案件審理。如果超過規定的辦案期限,行政法院需要進行相關的考核和核閱,並對相關人員進行提醒,以確保工作進程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行政事件審決作業要點: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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