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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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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繫屬行政法院後,應先進行審查,並自審查程序終結改分各庭(股)之日(以下簡稱分案之日)起算辦案期限。審查期限不得二個月,必要時得報請院長可展延之,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2. 2.事件自分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行政法院研究發展考核科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法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 一、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二年。 二、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一年一個月;稅務及土地徵收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一年五個月。 三、交通裁決第一審事件,逾十個月。 四、上訴事件,逾一年三個月。但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統一裁判見解之交通裁決上訴事件,逾一年一個月。 五、抗告事件,逾五個月。但與上訴事件共卷或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統一裁判見解之抗告事件,逾一年三個月。 六、聲請或聲明事件,逾五個月。 七、調解事件,逾三個月。 八、執行事件,逾一年八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5條分為兩項,主要是針對行政法院辦理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等的辦案期限進行規範。 根據第1條,審查程序應在分案之日起算辦案期限。審查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月,如有必要可以申請展延,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第2條,如果在分案之日起算的辦案期限已經過去,事件尚未終結,行政法院要進行相關的考核與核閱,並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法官和庭長關注。具體的逾期情形包括: - 通常訴訟程序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第一審事件,超過1年6個月 - 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一審事件,超過9個月;稅務和土地徵收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一審事件,逾1年1個月 - 交通裁決的第一審事件,超過6個月 - 上訴事件,超過9個月;如果有口頭辯論則為逾1年1個月。但是非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統一裁判見解的交通裁決上訴事件,超過7個月 - 抗告事件,超過5個月。但與上訴事件合併或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統一裁判見解的抗告事件,超過9個月 - 聲請或聲明事件,超過5個月 - 調解事件,超過3個月 - 執行事件,超過1年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行政法院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案件審理。如果超過規定的辦案期限,行政法院需要進行相關的考核和核閱,並對相關人員進行提醒,以確保工作進程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行政事件審決作業要點: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20181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交通裁決事件名詞
  • 繫屬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土地徵收名詞
  • 上訴名詞
  • 名詞
  • 裁判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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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5 條規定:「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繫屬行政法院後,應先進行審查,並自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