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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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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自分案之日起,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予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月填具遲延事件月報表(附格式),經法官閱後,於翌月十五日前陳報司法院: 一、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二年六個月。 二、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一年四個月;稅務及土地徵收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一年八個月。 三、交通裁決第一審事件,逾一年。 四、上訴事件,逾一年六個月。但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統一裁判見解之交通裁決上訴事件,逾一年三個月。 五、抗告事件,逾七個月。但與上訴事件共卷或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統一裁判見解之抗告事件,逾一年六個月。 六、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六個月。 七、調解事件,逾四個月。 八、執行事件,逾二年。 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件,法院使用巡迴法庭開庭者,依各款規定加計二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與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6條有直接關聯的資料。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土地徵收名詞
  • 上訴名詞
  • 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名詞
  • 開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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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6 條規定:「事件自分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予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遲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