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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行一字第 1010013462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行政訴訟事件進行尚未逾辦案期限,而有扣除事由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扣除自事由發生之日起至消滅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計算所餘之期限不足 2 個月者,延長為 2 個月。採扣除後接續進行制,即扣除之時間不予計入辦案期限。

主旨

關於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辦案期限計算方式,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前就「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9 點第 1 項規定之扣除事由發生後,未逾辦案期限之案件,屬遲延案件、視為不遲延案件或應另行歸類處理疑義」函詢本院,經本院 101年 2 月 24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05422 號函覆略以:「辦案期限之計算方式應採扣除後接續進行制」在案(詳附件 1)。嗣本院 101 年 4 月 19 日院台廳行三字第 1010011014 號函就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之辦案期限計算方式,亦採與上開本院 101 年 2 月 24 日函相同之標準(詳附件 2),合先敘明。

二、考量本院所屬各級法院辦案期限之計算方式,允宜一致。是以,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下稱本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事件進行尚未逾第 6 條所定期限,而有第 9 條各款所定事由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扣除自事由發生之日起至消滅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計算所餘之期限不足 2 個月者,延長為 2 個月。」亦應採扣除後接續進行制,即扣除之時間不予計入辦案期限,故行政訴訟事件於接續進行至辦案期限屆滿前,允無逾辦案期限問題,自不屬遲延或視為不遲延事件。至於事件已逾辦案期限,或事件於辦案期限內有符合本規則第 9 條各款所定事由,但該事由於辦案期限屆滿後消滅者,則不屬之。

三、為利辦案期限之計算,請各級行政法院於本規則第 9 條所列各款事由消滅後,檢具相關資料辦理扣除各款事由發生之時間,以免影響遲延事件、視為不遲延事件統計之正確性。

四、檢附本院 101 年 2 月 24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05422 號及 101 年 4 月 19 日院台廳行三字第 1010011014 號函影本供參。

正本

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本院統計處

副本

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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