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0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如果訴願決定被撤銷,承辦人員應當立即分析檢討並提供意見,供監察院及原處分機關改善業務參考。這條規定強調了對訴願決定撤銷後的反思和改善,以提高行政作為的品質和公信力。 2. 對於行政法院的裁判持見解,可以作為處理類似事件時的參考。然而,如果該裁判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的情形之一,被告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再審訴訟。這一條規定說明了對行政法院裁決的使用範圍和再審訴的適用條件。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某一案件後,裁定撤銷了原處分,那麼承辦人員應該分析該案件,提供檢討意見以改進業務。另外,該案件的裁判也可以作為類似案件的參考,但如果裁判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的規定(例如,裁決違反法律),被告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提起再審訴訟。
- 訴願決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