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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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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決定撤銷者,承辦人員應即分析檢討簽提意見,供本機關及原處分機關改進業務之參考。
  2. 2.對於行政法裁判所持見解,得供處理同類事件之參考。但其裁判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被告機關得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0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如果訴願決定被撤銷,承辦人員應當立即分析檢討並提供意見,供監察院及原處分機關改善業務參考。這條規定強調了對訴願決定撤銷後的反思和改善,以提高行政作為的品質和公信力。 2. 對於行政法院的裁判持見解,可以作為處理類似事件時的參考。然而,如果該裁判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的情形之一,被告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再審訴訟。這一條規定說明了對行政法院裁決的使用範圍和再審訴的適用條件。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某一案件後,裁定撤銷了原處分,那麼承辦人員應該分析該案件,提供檢討意見以改進業務。另外,該案件的裁判也可以作為類似案件的參考,但如果裁判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的規定(例如,裁決違反法律),被告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提起再審訴訟。

  • 訴願決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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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0 條規定:「訴願決定經撤銷者,承辦人員應即分析檢討簽提意見,供本機關及原處分機關改進業務之參考。對於行政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