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表之地方黨部金錢餘額科目,指政黨之地方黨部或政治團體之分部,收受中央黨部或總部所撥付之政治獻金,於年度終了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之餘額。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45條,平衡表之地方黨部金錢餘額科目指的是政黨的地方黨部或政治團體的分部收受中央黨部或總部所撥付的政治獻金後,在年度結束前一天或廢止專戶前的餘額。這個條文規定了地方黨部金錢餘額科目的內容和計算方式。例如,如果某個政黨的地方黨部在年度結束前一天的餘額是100萬元,那麼這個金額應該被列入平衡表中的地方黨部金錢餘額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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