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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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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平衡表之應收票據科目,指收受票據之捐贈,已登帳而未兌現之餘額。
  2. 2.前項情形,如逾一會計期間仍未兌現者,應說明其原因並評估其兌現之可能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46條規定平衡表中應收票據科目的解釋如下: 1. 應收票據科目指的是政治獻金組織收到並已登記在帳上但尚未兌現的票據的金額。 2. 如果這些收據在超過一個會計期間後仍未兌現,就需要在財務報表上說明原因並評估其是否可能被兌現。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政治獻金組織在2019年收到了一筆50萬元的捐款,並且將這筆款項登記在平衡表的應收票據科目中。然而,在2020年底的時候,這筆捐款仍然未兌現。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46條,組織需要在財務報表上說明延遲兌現的原因,並評估這筆捐款是否可能在未來的某個時間點被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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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46 條規定:「平衡表之應收票據科目,指收受票據之捐贈,已登帳而未兌現之餘額。前項情形,如逾一會計期間仍未兌現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