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47 條規定了平衡表中消耗性財產科目和非消耗性財產科目的定義和處理方式。 根據該條第1項,消耗性財產科目指的是收入所獲得的財產,其性質屬於消耗性財產,在年終尚未耗用完畢或使用期限尚未屆滿而未核銷的餘額。 根據該條第2項,非消耗性財產科目指的是以政治獻金所購買的財產,其性質屬於非消耗性財產,在年終依照直線法提列折舊費用後的餘額。 此外,根據該條第3項,前述兩種財產的價值應以淨額的形式列示。 例如,一個政治人物以政治獻金購買了一部汽車,該汽車會被列為非消耗性財產科目。在每個年度結束後,根據該條規定,應按照直線法提列汽車的折舊費用,並將剩餘價值列為非消耗性財產的餘額。這個汽車的價值應以淨額的方式列示在平衡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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