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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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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平衡表之消耗性財產科目,指因收入所獲得金錢以外之財產,依其性質列為消耗性財產,於年度終了日尚未耗用完畢,或使用期限尚未屆滿而未銷之餘額。
  2. 2.平衡表之消耗性財產科目,指因收受或以政治獻金所購買之財產,依其性質列為非消耗性財產,於年度終了日依直線法按期提列折舊費用後之餘額。
  3. 3.前二項財產價額,應以淨額列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47 條規定了平衡表中消耗性財產科目和非消耗性財產科目的定義和處理方式。 根據該條第1項,消耗性財產科目指的是收入所獲得的財產,其性質屬於消耗性財產,在年終尚未耗用完畢或使用期限尚未屆滿而未核銷的餘額。 根據該條第2項,非消耗性財產科目指的是以政治獻金所購買的財產,其性質屬於非消耗性財產,在年終依照直線法提列折舊費用後的餘額。 此外,根據該條第3項,前述兩種財產的價值應以淨額的形式列示。 例如,一個政治人物以政治獻金購買了一部汽車,該汽車會被列為非消耗性財產科目。在每個年度結束後,根據該條規定,應按照直線法提列汽車的折舊費用,並將剩餘價值列為非消耗性財產的餘額。這個汽車的價值應以淨額的方式列示在平衡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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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47 條規定:「平衡表之消耗性財產科目,指因收入所獲得金錢以外之財產,依其性質列為消耗性財產,於年度終了日尚未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