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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平衡表之消耗性財產科目,指因收入所獲得金錢以外之財產,依其性質列為消耗性財產,於年度終了日尚未耗用完畢,或使用期限尚未屆滿而未銷之餘額。
  2. 平衡表之消耗性財產科目,指因收受或以政治獻金所購買之財產,依其性質列為非消耗性財產,於年度終了日依直線法按期提列折舊費用後之餘額。
  3. 前二項財產價額,應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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