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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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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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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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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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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遴選方式及程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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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律師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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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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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查、訓練及任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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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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