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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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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第三條規定受審查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完成審查者,改依本辦法辦理。但依本辦法應提出之文件,已依原辦法提出者,毋庸重行提出。 二、經審查通過且未完成職前訓練者,於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依原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派代、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27條的相關法規內容如下: 根據該辦法第27條,若在辦法實施前已經進行審查的人員,會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尚未完成審查的人員,需改依照新的辦法進行審查。但如果已根據原辦法提出必要文件,則不需要重新提出。 二、經審查通過但尚未完成職前訓練的人員,在職前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後,依照原辦法第23條的規定進行派代任用。 這意味著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27條,已在辦法實施前進行審查的人員會根據新的辦法進行處理,而已經完成審查且尚未完成職前訓練的人員,在職前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後,仍然會按照原辦法的規定進行派代任用。 這些資訊是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的官方文件提供的,並且和原問題的內容完全相關。

  •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法規
  • 第三條條文
  • 第二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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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27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