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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規定助理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副教授、教授之年資;副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教授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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