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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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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助理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副教授、教授之年資;副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教授之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26條,本辦法允許助理教授的年資採計其擔任副教授或教授的年資;副教授的年資採計其擔任教授的年資。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更多的考慮助理教授和副教授的經驗和專業能力,以保證法官的素質和能力。 參考資料: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2020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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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26 條規定:「本辦法規定助理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副教授、教授之年資;副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教授之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