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規定助理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副教授、教授之年資;副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教授之年資。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26條,本辦法允許助理教授的年資採計其擔任副教授或教授的年資;副教授的年資採計其擔任教授的年資。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更多的考慮助理教授和副教授的經驗和專業能力,以保證法官的素質和能力。 參考資料: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2020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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