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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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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2. 2.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者,由院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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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45 條規定如下: 1.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意思是在有两个以上的公设辩护人时,需要设立一位主任公设辩护人。这使得在公设辩护人中能够有一个负责协调和管理工作的人。 2. 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者,由院長決定之。 规定了公设辩护事务的分配。如果有主任公设辩护人,则由主任公设辩护人向院长报告决定事务的分配。如果没有主任公设辩护人,则由院长决定事务的分配。 參考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40141)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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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45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