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45 條規定如下: 1.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意思是在有两个以上的公设辩护人时,需要设立一位主任公设辩护人。这使得在公设辩护人中能够有一个负责协调和管理工作的人。 2. 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者,由院長決定之。 规定了公设辩护事务的分配。如果有主任公设辩护人,则由主任公设辩护人向院长报告决定事务的分配。如果没有主任公设辩护人,则由院长决定事务的分配。 參考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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