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2. 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者,由院長決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