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47條,公設辯護人應在指定辯護案件中製作辯護書。除非有特殊情況,該辯護書應在辯論終結前提交給法院。根據這個規定,公設辯護人在辯護案件結束後五日內應將辯護書遞交給院長核閱。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被告在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案件中被指定公設辯護人,該辯護人必須在辯論終結前提交辯護書給法院。該辯護書將在案件結束後五日內被送到院長那裡進行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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