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