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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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