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75條,承辦文件除書記官職權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然而,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可以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這意味著對於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單位名義行之文件,並不需要經過院長核定,可以由其他指定的人員核定。此條規定確保了行政作業的效率。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judicial.gov.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