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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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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2. 2.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77條規定了紀錄書記官的職責和工作要求。根據該條,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的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的指揮命令,並執行職務。此外,紀錄書記官還應詳細記載案件的進行和結束情況,並在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中登載這些信息。在每個月結束時,書記官還應將這些信息送給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和院長核閱。如果需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和院長可以隨時查閱這些信息。 參考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77條

  • 書記官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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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77 條規定:「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