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8 條規定,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根據該法規,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在處理值日事件時,若發生應行迴避的情形,應主動自行迴避並向院長報告。然而,詳細的迴避情形並未在該法條中具體說明,故需參考相關法規和判例來進一步瞭解迴避的具體要件。 註:根據提供的背景資料,並沒有提到任何與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8 條相關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具體範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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