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91條,會計室有以下的職掌和責任: 1. 歲(入)出預(概)算、追加減預算、分配預算及決(結)算書表之編製。 2. 會計報告之編造、分析及解釋。 3. 預算執行及控制之審核、簽證及案件會辦。 4. 預算流用、動支預備金及保留案件之審核。 5. 各項收支憑證之審核、傳票之編製、會計簿籍之登記及各項帳務之處理。 6. 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之監辦。 7. 內部審核之執行。 8. 對審計機關審核通知聲復(或聲請覆議)之彙辦,以及對審計機關決定剔除、修正、賠償及繳還等事項通知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追(收)繳之處理。 9. 會計文書、憑證之整理,會計檔案之保存、銷毀及總決算公告前之保管事項。 10. 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該法規,會計主任負責會計室的日常運作,而科員則是負責執行各項會計事務。會計室的工作內容包括預算編製、會計報告、預算執行審核、會計簿記、內部審核和與審計機關的溝通等。此外,會計室還負責保存、整理和銷毀會計相關文件,以及處理其他與會計有關的工作。 參考資料: -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09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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