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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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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9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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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統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
核
、整理及分析事項。 二、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法官辦案情形報表查核、彙編事項。 三、獎懲資料之統計事項。 四、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 五、司法統計資料之提供。 六、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調查統計之規劃、設計、執行、整理與分析及資料提供事項。 八、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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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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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院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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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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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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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簡易庭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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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執行處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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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公設辯護人室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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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司法事務官室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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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調查保護室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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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書記處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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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法警室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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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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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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