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民眾,並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者,得申請閱覽或複製古文書: 一、中華民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法人、團體。 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僑胞。 三、平等互惠國之外國人。
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3條,具有以下資格之一的人民,並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可以申請閱覽或複製古文書: 1. 中華民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法人、團體。 2.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僑胞。 3. 平等互惠國家的外國人。 參考資料: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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