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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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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民眾,並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者,得申請閱覽或複製古文書: 一、中華民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法人、團體。 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僑胞。 三、平等互惠國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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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3條,具有以下資格之一的人民,並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可以申請閱覽或複製古文書: 1. 中華民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法人、團體。 2.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僑胞。 3. 平等互惠國家的外國人。 參考資料: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3條

  • 持有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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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 3 條規定:「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民眾,並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者,得申請閱覽或複製古文書: 一、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