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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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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閱覽或複製本館古文書,應填具古文書閱覽複製申請書(附表),辦理閱覽或複製手續,載明下列事項,向本館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申請內容(古文書編號)。 五、申請用途。 六、切結書。 七、申請日期。
  2. 2.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寄送等方式為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相關人士,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逕洽本館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4條的規定,申請閱覽或複製古文書需要填寫古文書閱覽複製申請書,並提供以下內容進行申請: 1. 申請人的姓名、電話、住址、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如果是法人或團體,還需要提供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2. 如果有代理人,需要提供代理人的姓名、電話、住址、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如果是特定委託人,還需要提供委任書;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則需要說明其關係。 3. 申請的項目。 4. 申請內容(古文書編號)。 5. 申請的用途。 6. 切結書。 7. 申請日期。 申請書可以親自送遞或以書面寄送等方式進行。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的相關人士,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在臺灣文獻館進行申請手續。 參考資料: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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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製本館古文書,應填具古文書閱覽複製申請書(附表),辦理閱覽或複製手續,載明下列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