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第4條的規定,申請閱覽或複製古文書需要填寫古文書閱覽複製申請書,並提供以下內容進行申請: 1. 申請人的姓名、電話、住址、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如果是法人或團體,還需要提供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2. 如果有代理人,需要提供代理人的姓名、電話、住址、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如果是特定委託人,還需要提供委任書;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則需要說明其關係。 3. 申請的項目。 4. 申請內容(古文書編號)。 5. 申請的用途。 6. 切結書。 7. 申請日期。 申請書可以親自送遞或以書面寄送等方式進行。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的相關人士,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在臺灣文獻館進行申請手續。 參考資料: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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