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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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召集或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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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該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委員會議,則應指定一位委員代理主任委員。這表示在委員會議期間,主任委員有責任確保委員會的召集和領導工作,而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履行這些職責,他們必須指定一位委員來代表他們。有關這個條款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本身或相關的法律文件、指南或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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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