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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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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通譯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由國庫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 11 條,公務員懲戒案件中涉及到的證人、鑑定人、通譯等相關人員的日費、旅費、報酬以及鑑定所需費用將由國庫負擔。根據法條的規定,這些費用並不需要被付懲戒人擔負,而是由政府支付。 具體實例可能需要參考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時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文件,這些資料需要進一步查閱才能提供更具體的例子。

  • 懲戒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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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 11 條規定:「公務員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通譯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由國庫負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