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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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 11 條,公務員懲戒案件中涉及到的證人、鑑定人、通譯等相關人員的日費、旅費、報酬以及鑑定所需費用將由國庫負擔。根據法條的規定,這些費用並不需要被付懲戒人擔負,而是由政府支付。 具體實例可能需要參考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時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文件,這些資料需要進一步查閱才能提供更具體的例子。
- 懲戒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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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