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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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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及證物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點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19條,當被聲請人要求閱卷時,他必須在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上簽名或蓋章作為申請的證明。在閱畢後,他需要將閱覽過的卷宗和證物等交還給閱卷室的承辦人員進行點收。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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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9 條規定:「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及證物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