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及證物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點收。
根據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19條,當被聲請人要求閱卷時,他必須在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上簽名或蓋章作為申請的證明。在閱畢後,他需要將閱覽過的卷宗和證物等交還給閱卷室的承辦人員進行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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