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二、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20條提到了聲請人閱卷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聲請人需在閱卷室進行閱卷,不得攜出卷證。此外,聲請人在閱卷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抄錄卷證時,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二、在卷證上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的行為。 三、裝訂的卷證不得拆散。 四、閱覽後的卷內文件和證物應按原狀存放。 參考資料: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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