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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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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二、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20條提到了聲請人閱卷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聲請人需在閱卷室進行閱卷,不得攜出卷證。此外,聲請人在閱卷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抄錄卷證時,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二、在卷證上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的行為。 三、裝訂的卷證不得拆散。 四、閱覽後的卷內文件和證物應按原狀存放。 參考資料: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80013)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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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20 條規定:「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