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二、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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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二、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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