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2 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可以聲請閱卷,除非法令另有規定,依照該規則辦理。然而,並未提供進一步關於該規則的詳細解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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