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
根據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3條,聲請閱卷可以使用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選擇以書面信函、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向相關機構聲請閱卷。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以書面、口頭、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提出聲請。因此,可以將此參考資料應用於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的聲請方式上,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進行聲請。 例如,當一位公務員被要求閱卷,他可以選擇使用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聲請閱卷,以便快速且便捷地向相關機構提交閱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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