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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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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閱卷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3條,聲請閱卷可以使用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選擇以書面信函、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向相關機構聲請閱卷。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以書面、口頭、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提出聲請。因此,可以將此參考資料應用於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的聲請方式上,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進行聲請。 例如,當一位公務員被要求閱卷,他可以選擇使用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聲請閱卷,以便快速且便捷地向相關機構提交閱卷申請。

  • 聲請閱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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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3 條規定:「聲請閱卷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