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及辯護人除已提出委任書於懲戒法庭者外,於聲請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書。
根據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4 條,代理人及辯護人在聲請閱卷時,除了已提出委任書給懲戒法庭外,還應一併檢附委任書。這表示代理人或辯護人在代表被懲戒人參與懲戒案件中閱覽卷宗時,必須提供受委任的證明文件,以確保其合法代表地位。 參考資料:《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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