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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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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辯護人除已提出委任書懲戒法庭者外,於聲請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4 條,代理人及辯護人在聲請閱卷時,除了已提出委任書給懲戒法庭外,還應一併檢附委任書。這表示代理人或辯護人在代表被懲戒人參與懲戒案件中閱覽卷宗時,必須提供受委任的證明文件,以確保其合法代表地位。 參考資料:《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4 條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懲戒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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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4 條規定:「代理人及辯護人除已提出委任書於懲戒法庭者外,於聲請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