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
根據《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22條,聲請人可以在開庭的次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支付費用以請求交付筆錄光碟。 這意味著聲請人可以向相關機構支付費用,以獲得裁判筆錄的光碟版本。這項規定授予聲請人在特定時間內的權利,以便在確定裁判之後查閱案件的有關文件。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中華民國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或相關官方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