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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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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可帶同隨員重製、攝影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重製、攝影或抄錄卷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23 條,聲請人在閱卷時可以攜帶隨員一同進行重製、攝影或抄錄卷宗。隨員需要出示證件,並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自己的姓名。然而,隨員不能單獨在場重製、攝影或抄錄卷宗。 根據資料範例中提到的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15點,有處罰規定,如果辦理文件違反規定且影響事件處理,對書記官可以予以處罰。此外,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需要將移送案件的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之人,而若再審原告始終未收到懲戒委員會的繕本,這也是違反程序的一個證據,如果被懲戒人處分結果未被送達,亦是一個違反程序的證據。另外,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可依該法提起復審,並可向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此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影響其權益者,可提起申訴、再申訴,並可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2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最後,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平時考核的獎懲可以互相抵銷,例如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可以互相抵銷。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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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23 條規定:「聲請人可帶同隨員重製、攝影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