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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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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轉請承辦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24 條,如果聲請人在指定時間內無法閱畢卷宗,就需要向閱卷室承辦人員聲明後,請求轉請承辦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這表示聲請人有權在指定時間內閱覽案卷,但如果無法完成,他們可以申請額外的時間來完成閱覽。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法律文件或案例與該法規有關。

  • 聲請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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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24 條規定:「聲請人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轉請承辦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