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轉請承辦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根據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24 條,如果聲請人在指定時間內無法閱畢卷宗,就需要向閱卷室承辦人員聲明後,請求轉請承辦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這表示聲請人有權在指定時間內閱覽案卷,但如果無法完成,他們可以申請額外的時間來完成閱覽。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法律文件或案例與該法規有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