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25

快速跳轉

閱卷室承辦人員於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速將卷宗、證物及閱卷聲請書送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簽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25 條規定,閱卷室承辦人員在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迅速將卷宗、證物和閱卷聲請書送還給承辦書記官。書記官在確認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上簽收。 範例:根據司法院公務員懲戒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當聲請人完成閱卷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立即交還卷宗、證物和閱卷聲請書給承辦書記官。書記官在核對無誤後,在閱卷登記簿上簽收,以確保文件的安全及可靠性。

  • 聲請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25 條規定:「閱卷室承辦人員於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速將卷宗、證物及閱卷聲請書送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