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室承辦人員於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速將卷宗、證物及閱卷聲請書送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簽收。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25 條規定,閱卷室承辦人員在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迅速將卷宗、證物和閱卷聲請書送還給承辦書記官。書記官在確認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上簽收。 範例:根據司法院公務員懲戒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當聲請人完成閱卷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立即交還卷宗、證物和閱卷聲請書給承辦書記官。書記官在核對無誤後,在閱卷登記簿上簽收,以確保文件的安全及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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