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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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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如格式一),送或傳送懲戒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本文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具體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6條的內容與相關範例。

  • 聲請人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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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6 條規定:「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如格式一),送或傳送懲戒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