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參審員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其所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但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 2.參審員居住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或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等級之飛機。
- 3.因前項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懲戒法院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 4.交通費採實報實銷,得免檢附單據。但依第一項規定搭乘計程車、高鐵或依第二項規定搭乘飛機者,懲戒法院應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給返程之交通費。
- 5.駕駛自用汽、機車到場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第5條,參審員的交通費用支給標準如下: 1. 參審員所乘坐的交通工具費用以所需之費用為準,市內應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應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如果有等位等情況,則依照中等等位標準予以支給。然而,對於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可搭乘計程車。 2. 若參審員居住在離島或國外地區,需要搭乘飛機,或者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的期日非常緊迫,則可以搭乘經濟艙等級的飛機。 3. 對於因前述情形而搭乘飛機的參審員,懲戒法院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4.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對於依照第一項規定搭乘計程車、高鐵,或依照第二項規定搭乘飛機的參審員,懲戒法院應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放返程的交通費。 5. 如果參審員開自己的車前往,則可以按照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的票價報支交通費用。 以上釋義參考資料為「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根據最新公布的法規內容進行解釋。
- 住所名詞
- 期日名詞
- 懲戒名詞
- 核名詞
- 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