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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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當案件結束後,如果參審員尚未領取日費、旅費和相關的必要費用,懲戒法院應以書面通知參審員領取。通知應附上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參審員日費、旅費和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和領據。 2. 參審員需要申請日費、旅費和相關必要費用時,應在到場履行審判職務或者收到上述通知後的十天內,在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參審員日費、旅費和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和領據上簽名。之後,交由承辦書記官核計費用數額,送交院長審核後再由總務科進行支付手續,并按照程序報結。 根據台灣司法院的網站,職務法庭為特別設立的審判庭,專門審理懲戒案件。參審員是由一群律師和專業人士組成的委員會,協助審理案件。根據上述法規,參審員履行職務後可以申請領取日費、旅費和相關必要費用。這些費用的支付需要遵循懲戒法院的程序,並且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申請領取。
- 必要費用名詞
- 懲戒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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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