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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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授予勳章。
- 2.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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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勳章條例第1條規定了勛章的授予對象。根據這條法條,中華民國人民有在國家或社會有勳勞的情況下,可以被授予勳章。此外,根據同一法條的第2項,為了促進邦交的友好,外國人也有可能被授予勳章。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和觀點: - 勳章條例第1條明確規定了中華民國人民及外國人可以獲得勳章的資格,但沒有明確規定勳章的種類或級別。 - 根據勳章條例第1條,授予勳章的準則是對國家或社會有勳勞。但是,法條並沒有進一步解釋何謂「勳勞」,因此這可能需要透過行政解釋或相關法規加以明確。 - 外國人可以受到勳章的授予,這條規定可能有助於加強外交關係,以及表彰外國友人對中華民國做出的貢獻。 - 根據勳章條例的其他條文,勳章的種類、授予程序和其他相關事宜可能另有規定。為了更全面地了解勳章制度,需要參考勳章條例的其他條文和相關法規。 就目前所提供的資料來看,沒有具體的案例與該法條有直接關聯。要深入研究該法條,需要進一步參考勳章條例的其他條文,以及相關的行政解釋和判例。
立法沿革 2 版
(0300124 制定)
中華民國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由國民政府授予勳章。 國民政府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
(068122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授予勳章。 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由國民政府授予勳章。 國民政府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
中華民國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授予勳章。 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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