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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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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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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勳章條例第 15 條規定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某個人因犯罪行為被褫奪公權,他應該歸還已獲得的勳章及相關證書。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公權褫奪的效力,並避免犯罪分子繼續享受應被剝奪的殊榮或特權。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職人員因犯下重大罪行而被判褫奪公權,他在此之前獲得的勳章和相關證書,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歸還給相關機關或單位。這樣做可以讓社會大眾認識到這個人不再具有受勳的資格,也警示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此外,這也是一種對犯罪行為的制裁和譴責,以維護社會的公正和法治。

立法沿革 2

(0300124 制定)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0681228 全文修正)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 褫奪公權名詞
(0300124 制定)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0681228 全文修正)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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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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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勳章條例第 15 條規定:「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勳章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勳章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