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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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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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勳章條例第 15 條規定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某個人因犯罪行為被褫奪公權,他應該歸還已獲得的勳章及相關證書。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公權褫奪的效力,並避免犯罪分子繼續享受應被剝奪的殊榮或特權。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職人員因犯下重大罪行而被判褫奪公權,他在此之前獲得的勳章和相關證書,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歸還給相關機關或單位。這樣做可以讓社會大眾認識到這個人不再具有受勳的資格,也警示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此外,這也是一種對犯罪行為的制裁和譴責,以維護社會的公正和法治。
立法沿革 2 版
(0300124 制定)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0681228 全文修正)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 褫奪公權名詞
(0300124 制定)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0681228 全文修正)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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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