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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9公文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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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文程式條例第9條,公文除了應該分送之外,也可以抄送副本給相關的機關或人民。收到副本的人應該根據副本的內容進行適當的處理。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公文的傳遞和處理得到適當的注意。依據最新的資料,這條法條沒有特定的相關案例可供參考。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411111 全文修正)

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0610118 全文修正)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11111 全文修正)

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0610118 全文修正)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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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文程式條例第 9 條規定:「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文程式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文程式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