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根據公文程式條例第9條,公文除了應該分送之外,也可以抄送副本給相關的機關或人民。收到副本的人應該根據副本的內容進行適當的處理。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公文的傳遞和處理得到適當的注意。依據最新的資料,這條法條沒有特定的相關案例可供參考。
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