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二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
根據問題提供的問題銜接,根據公文程式條例第 10 條規定,公文的附件應以數字做編號。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沒有提及此法條或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資料或例子。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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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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