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重點摘要國家安全法第1條宣示立法目的: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是全法各條解釋的價值源頭。
Q · 國家安全法第1條在規範什麼?跟我有關係嗎?
宣示立法目的,是全法的解釋鑰匙
國家安全法第1條只宣示「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沒有罰則、沒有要件。但當第2、3條等構成要件出現灰色地帶時,法官會回頭問「你的行為是否威脅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答案的源頭就是這條。2022年修法刪除原第二項,使本法不再自詡為特別法。
沒有罰則,沒有要件,沒有期限。國家安全法第1條只說了一句:為了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制定這部法。看起來像口號,但如果你哪天捲入國安案件,律師第一個翻開的就是這條。為什麼?因為當第2條、第3條的構成要件出現灰色地帶(什麼算「為境外敵對勢力收集情報」?什麼算「資助組織」?),法官必須回頭問:「你的行為,到底有沒有威脅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這條就是答案的源頭。2022年大修,立法院刻意拿掉了第二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原因不是化簡,是地位重定義:國安法不再自詡為特別法。這個改變影響的,不只是法學家,是每一個可能踩到這條的人。
國家安全法第1條為全法的立法目的條款,宣示立法宗旨為確保國家安全與維護社會安定,作為其餘各條構成要件解釋的價值依據,本身不含行為要件與罰則。
全法的立法目的宣示,是模糊案件的最終解釋依據,本身沒有罰則。
國家安全對外針對境外勢力威脅,社會安定對內維持社會運作。
因為它定義全法核心概念,是其餘條文填補灰色地帶時的價值準據。
原「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刪除後本法不再自詡為特別法。
看行為與境外敵對勢力有無客觀關聯,而非主觀心態;涉及核心關鍵技術風險最高。
立即委任律師、行使緘默權,不在無律師陪同下對行為與境外關聯做陳述。
查國科會公告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跨境揭露前先確認。
挑戰檢方未說清楚行為「如何」威脅國家安全的因果連結,動搖合憲性基礎。
兩者立法目的高度重疊,反滲透法聚焦境外滲透行為,國安法範圍更廣。
兩岸條例規範兩岸往來的特別法,與國安法在跨境國安議題交錯適用。
2022前自詡特別法、優先適用;2022後刪第二項,適用順序個案判斷。
轉發訊息若源頭被認定為境外敵對勢力,可能落入規範,界線在客觀關聯。
| 比較面向 | 國家安全法第1條 | 反滲透法第1條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 |
|---|---|---|---|
| 規範性質 | 立法目的宣示 | 立法目的宣示(防止境外滲透) | 立法目的宣示(規範兩岸往來) |
| 保護核心 | 國家安全+社會安定 | 民主憲政秩序+國家安全 | 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 |
動員戡亂時期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為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之法律。 二、本法之主旨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爰於第一項予以明示。 三、第二項明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宣告終止,及本法名稱之修正,爰將「動員戡亂時期」等字刪除。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須個案判斷,並不因第二項規定而取得相對於其他法律之特別地位,爰依法制體例,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本法為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之法律。 二、本法之主旨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爰於第一項予以明示。 三、第二項明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宣告終止,及本法名稱之修正,爰將「動員戡亂時期」等字刪除。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須個案判斷,並不因第二項規定而取得相對於其他法律之特別地位,爰依法制體例,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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