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國家安全法1

快速跳轉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安全法第1條宣示立法目的: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是全法各條解釋的價值源頭。

Q · 國家安全法第1條在規範什麼?跟我有關係嗎?

宣示立法目的,是全法的解釋鑰匙

國家安全法第1條只宣示「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沒有罰則、沒有要件。但當第2、3條等構成要件出現灰色地帶時,法官會回頭問「你的行為是否威脅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答案的源頭就是這條。2022年修法刪除原第二項,使本法不再自詡為特別法。

白話解讀

沒有罰則,沒有要件,沒有期限。國家安全法第1條只說了一句:為了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制定這部法。看起來像口號,但如果你哪天捲入國安案件,律師第一個翻開的就是這條。為什麼?因為當第2條、第3條的構成要件出現灰色地帶(什麼算「為境外敵對勢力收集情報」?什麼算「資助組織」?),法官必須回頭問:「你的行為,到底有沒有威脅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這條就是答案的源頭。2022年大修,立法院刻意拿掉了第二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原因不是化簡,是地位重定義:國安法不再自詡為特別法。這個改變影響的,不只是法學家,是每一個可能踩到這條的人。

法律定性

國家安全法第1條為全法的立法目的條款,宣示立法宗旨為確保國家安全與維護社會安定,作為其餘各條構成要件解釋的價值依據,本身不含行為要件與罰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家安全法第1條是什麼?

全法的立法目的宣示,是模糊案件的最終解釋依據,本身沒有罰則。

Q2「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差在哪?

國家安全對外針對境外勢力威脅,社會安定對內維持社會運作。

Q3立法目的條沒罰則為什麼重要?

因為它定義全法核心概念,是其餘條文填補灰色地帶時的價值準據。

Q42022年修法刪掉的第二項是什麼?

原「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刪除後本法不再自詡為特別法。

Q5怎麼判斷自己會不會落入國安法規範?

看行為與境外敵對勢力有無客觀關聯,而非主觀心態;涉及核心關鍵技術風險最高。

Q6被國安單位約談該怎麼辦?

立即委任律師、行使緘默權,不在無律師陪同下對行為與境外關聯做陳述。

Q7如何確認某項技術是否為核心關鍵技術?

查國科會公告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跨境揭露前先確認。

Q8國安案件辯護如何從第1條切入?

挑戰檢方未說清楚行為「如何」威脅國家安全的因果連結,動搖合憲性基礎。

Q9國安法 vs 反滲透法差在哪?

兩者立法目的高度重疊,反滲透法聚焦境外滲透行為,國安法範圍更廣。

Q10國安法 vs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差在哪?

兩岸條例規範兩岸往來的特別法,與國安法在跨境國安議題交錯適用。

Q112022年前後的國安法地位差在哪?

2022前自詡特別法、優先適用;2022後刪第二項,適用順序個案判斷。

Q12言論自由 vs 國安法的界線在哪?

轉發訊息若源頭被認定為境外敵對勢力,可能落入規範,界線在客觀關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國家安全法第1條反滲透法第1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
規範性質立法目的宣示立法目的宣示(防止境外滲透)立法目的宣示(規範兩岸往來)
保護核心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民主憲政秩序+國家安全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

國家安全法第1條

規範性質
立法目的宣示
保護核心
國家安全+社會安定

反滲透法第1條

規範性質
立法目的宣示(防止境外滲透)
保護核心
民主憲政秩序+國家安全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

規範性質
立法目的宣示(規範兩岸往來)
保護核心
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

立法沿革 3

(0760623 制定)

動員戡亂時期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為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之法律。   二、本法之主旨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爰於第一項予以明示。   三、第二項明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0810707 全文修正)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宣告終止,及本法名稱之修正,爰將「動員戡亂時期」等字刪除。

(1110520 全文修正)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須個案判斷,並不因第二項規定而取得相對於其他法律之特別地位,爰依法制體例,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60623 制定)

一、明定本法為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之法律。   二、本法之主旨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爰於第一項予以明示。   三、第二項明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0810707 全文修正)

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宣告終止,及本法名稱之修正,爰將「動員戡亂時期」等字刪除。

(1110520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須個案判斷,並不因第二項規定而取得相對於其他法律之特別地位,爰依法制體例,予以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安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第 1 條規定:「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安全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